磐安县42省道磐缙线整治工程承包人卢寿禄,在明知职工余金峰(已判决)没有铲车的驾驶证和操作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开铲车,致使发生三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日,法院对磐安县检察院追诉的卢寿禄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卢寿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6年10月27日中午,余金峰在车主卢寿禄的授意下,驾驶无号牌铲车并违法搭乘人员,从磐安县冷水镇潘潭村驶往新渥镇方向,途中车辆驶离路面,翻入路边的山坞中,造成搭乘人员楼某等三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法院据此认定车主卢寿禄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